10万以下不“纳粮”:这个神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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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深圳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依照附件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对采取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依据附件2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按照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退抵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附件1:


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精神,为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促进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确保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所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理解,更好地享受改革实惠,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提升至10万元,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公告》,依法调整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三)定期定额征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核定征收率的“起征点”调整为10万元,一是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的精神;二是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保持一致,方便纳税人申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的竞争成本负担状况等因素,将除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5%。

(五)定率征收方式

实行定率方式的,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税负保持平衡。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按照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退抵税。我局将采取便捷的方式和简易的流程,协助纳税人办理退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深圳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

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对采取个体、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表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管理有关问题,我局在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的基础上,对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行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我市大幅调低相应征收标准,确保我市纳税人大幅享受减税红利;二是部分核定征收管理事项要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衔接,以满足征纳双方的需求;三是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原文中部分表述需进一步明确,以避免争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出租车司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公布了上述纳税人范围,并就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征收率、管理要求进行规定。

三、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下调至 “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税负下降约46.7%。

四、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根据《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其支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二)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对未设立账册、账册不健全、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我市施工企业,根据其工程项目收入核定征收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三)考虑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深化增值税改革因素并参考其他省市征收率,征收率由1%下调至0.2%,税负减幅为80%。

五、出租车行业单车税额调整

为切实减轻出租车行业税负,对出租车司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调整为参照定期定额标准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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