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能做税收筹划吗?

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是有一定的筹划空间。那么,如何筹划才能缴纳最少的个税

个税案例,赵某,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年末公司发放年终奖5万元。

其中,个人负担的社保每月5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房贷利息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

应缴纳个税的计算:

1、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50000-60000-500×12-3000×12)×10%-2520=6800-2520=4280元

2、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500×12-3000×12)×3%=18000×3%=54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210=5000-210=4790元(50000÷12=4167,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10)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40+4790=5330元

可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比“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50元(4280-5330)。

钱某,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20万元,年末公司发放年终奖10万元。

其中,个人负担的社保每月5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房贷利息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

应缴纳个税的计算:

1、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00000-60000-500×12-3000×12)×20%-16920=39600-16920=22680元

2、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60000-500×12-3000×12)×10%-2520=9800-2520=728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0%-210=10000-210=9790元(100000÷12=8333,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10)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280+9790=17070元

可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比“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多缴纳个人所得税5610元(22680-17070)。

孙某,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20万元,年末公司发放年终奖20万元。

其中,个人负担的社保每月5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房贷利息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

应缴纳个税的计算:

1、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00000-60000-500×12-3000×12)×20%-16920=43600-2520=26680元

2、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500×12-3000×12)×3%=18000×3%=540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20%-1410=40000-1410=38590元(200000÷12=16667,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1410)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40+38590=39130元

可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比“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2450元(26680-39130)。

筹划策略

上述三个案例,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收入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还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具体的筹划策略和方案也是不同的。

总的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央企负责人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的个税筹划,要受到居民个人的日常工资、扣除项目以及年终奖金额等因素的影响。

2、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要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工资分别计算个税再加总计算个税,选择缴税最少的方式,不一定非得应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单独计税方式。

3、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充分扣除超额累计税率的税率级距的“零界点”。

法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税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可以从以下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一种:

一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即居民个人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直接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找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如下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所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即居民个人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按照年度计税个人所得税,在次年的3月31日和6月30日之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含并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税计算方法: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法。

1、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并入当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与第一种年终奖计算方法中的第二种计算方法是一样的。

2、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即中央企业负责人于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的个税计算,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发放采取按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具体办法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于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是,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负责人于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计算方法一样:要么并入任期结束当年的综合所得计算;要么不并入任期结束当年综合所得,直接以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找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如下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所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是,2022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收入的个税计算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再明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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