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书籍(代理记账营销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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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代理簿记公司时,公司三名以上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簿记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代理簿记业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际上,有必要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 没有技术含量。 实际上,最主要的是吸引业务和相对较高水平的人员到会计师事务所。 也是为了促进业务,要求的综合素质水平较高。 姐姐这篇文章,你问了很多问题哈哈哈哈哈哈
小型企业财务会计---来自上海
首先,很明显: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发布
第二条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簿记管理》的规定,为加强代理簿记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簿记业务,促进代理簿记业健康发展。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代理簿记机构以及委托客户委托代理簿记机构处理簿记业务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代理簿记机构,是指从事代理簿记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簿记机构处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簿记,是指代理人簿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会计业务。。
第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簿记机构的申请,应当经其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批准,并统一印制簿记机构许可证由财政部取得。
第四条设立簿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3名以上;
(二)代理簿记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标准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簿记机构资格,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随附下列材料:
(一)代理簿记许可证登记表;
(二)机构协议或章程;
协议或组织章程应规定以下内容:组织的名称和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组织的设立和组成,内部组织的权限和议事规则,组织的解散组织,清算方法,全体股东签名等事项。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明和簿记服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财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簿记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运作程序,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文件管理和其他系统。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条例》和全国统一的规定,制定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方法。会计制度,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组织名称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与代理簿记有关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材料目录,程序,审批期限和有关示范文本。。宣传内容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财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一)申请项目不在本机构依法审批的范围内的,应当立即作出不批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将所有需要补充和更正的内容当场或在五天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受理之日起受理。
(四)申请项目在代理机构审批范围内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申请书应被接受。
财政主管部门接受或者拒绝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公章和日期的书面证明。。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印章的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不能在20天内做出决定,经代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天,并应将延期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后,自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签发批准文件,并颁发代理簿记许可证。。财政主管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财政主管部门决定批准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公服务网站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批准文件应自批准决定之日起30天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理簿记许可证的审批形式;
(二)代理簿记许可证登记表;
(三)事业单位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簿记机构专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证明簿记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专业技术以上学历;
(五)办公室财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组织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被批准取得代理簿记许可证后,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工商登记变更。。
第十一条簿记机构应当将簿记机构执照摆放在办公室显眼的地方。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代理机构的税务登记地点和营业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以及有关变更材料的证明,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记账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由财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代理簿记代理机构的税务登记地点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迁出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发送《代理簿记许可管理人迁移许可通知书》,并有关材料到安置地点主管财政局。
代办簿记机构因名称变更而需要变更代办簿记执照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撤回原签发的执照,并按规定签发新的执照。。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将《代理簿记机构变更登记记录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被依法设立会计账簿但不符合设立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要求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簿记机构处理会计业务。。
第十四条簿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并委托其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材料,按照统一的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查原始凭证,填写凭证,注册会计帐簿和准备财务会计报告,等等。;
(二)提供外部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服务。
第十五条客户委托簿记机构代理簿记代理,并应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客户和受托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二)会计信息传递程序和签字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存储要求和相应职责;
(5)终止委托合同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处理的会计转移事项。
第十六条委托簿记代理的客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发生在单位的经济和业务事项,应当填写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2)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工作;
(三)及时向簿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
第十七条簿记机构及其雇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客户应当拒绝说明会计处理不当,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4)解释客户提出的会计处理原则。
第十八条簿记机构为客户准备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有关簿记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代理商和客户。
第十九条委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对簿记机构的行为负责。簿记机构负责其全职和兼职员工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对代理簿记机构及其代理簿记业务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簿记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一)簿记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和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代理簿记机构以欺骗手段取得代理簿记许可证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撤销其代理簿记资格。。代理簿记机构在经营期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财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内纠正。 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撤销代理机构的会计资格。。
第二十三条代理簿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撤回批准证书或者公告:
(一)簿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依法撤销或者撤销了簿记机构的行政许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主管财政局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代理记账代理机构注销登记记录表》。。
第二十四条代理簿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绝更正的,应当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财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五条。代理簿记机构及其从事代理簿记业务的人员,在业务中违反会计法,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客户会计混乱,损害国家和客户利益。客户故意向代理簿记机构隐瞒真实信息,或者客户与代理簿记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簿记业务的,由财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财政主管部门对执行代理簿记工作的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市财政局可以依职权撤销代理记账的行政许可。。
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疏忽职守,渎职牟利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为准,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九条外国投资代理簿记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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