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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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条件有不同的约定。某些行业的合资企业应约定合资期限;某些行业的合资企业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合资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合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可以看出,中外合资中小企业的开放期是根据其行业的差异来管理的。
《中外合资中小企业合营期限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举办中外合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的,除本规定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条件的,合营各方应根据法律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规定合营期限:1。休闲娱乐行业,如酒店、公寓楼、商厦、娱乐、饮食习惯、出租车、照片放大、维护、讨论等。;2.从事农用地开发和房地产管理;3.从事自然资源的调查和开发;4.国家规定的融资项目限制;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乡镇约定联营期限的。即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的项目的中外合资中小企业,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在经营期限内注册外国公司,但有关规定除外;属于国家规定的有限融资项目的,应当约定合营期限。
原《国内经济发展和商贸合作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中小企业合营期限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中外合资中小企业的最长合营期限。通知第二条规定,合营期限应在合并网络中按时约定,期限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别、总投资、融资风险和不确定的融资回收期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对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扶持资金的项目,合同中约定合资期限的,可以放宽,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从事农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和单独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得超过有偿取得农用地所有权的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部转售或者转让的,合营期限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和完成转售和转让的适当期限内;对于自然资源调查和开发项目,时限应当在该批注册的外国公司开采矿产的适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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