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房屋」公司注册机关的法院主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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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法国、韩国、法国、韩国等现代法国大陆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奥地利自1919世纪以来,公司注册了房屋叶,相关的商业登记(包括
)事务仍由当地法院负责。还有一个政府机构(如“登记处”)也在当地法院处理登记事务。书记员是法官的注册之家,一般由法官负责。其管理工作与其他法官的审判管理工作有很大不同。在法国,自1919年以来,负责天津公司登记的行政机关并不具体,其商法中也没有关于登记行政机关的规定。1919年,在奥地利的消极影响下,法国在一部法律中规定
地方法院负责事务。1935年,该法增加了“商业组织登记册”,具体规定了商业公司的设立。地方法院的法官应在受理登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将申请表原件的副本移交给国家制造财产办公室进行登记。因此,在法国,该公司已被当地法院和制造财产办公室注册两次,并实行与行政机关联合管理的制度。在韩国,根据其商业法典和商业登记法的规定,相关
事务移交给大多数地方法院。韩国商法典第34条规定:“依照本法登记的事项,应当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运输局所在地管辖法院的商事登记簿上登记。”理论上,在韩国,地方法院也负责在天津注册全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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