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许可)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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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解惑时间了,小编这期给大家带来的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许可)办理相关问题,赶紧来看看吧!
一、有哪些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区级审批的医疗机构规模和类型是什么?
1、设置床位3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
2、设置床位在300张以下的专科医院(包括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中的一、二级医院;卫生部颁布的《标准》中没有界定专科医院级别的,除美容医院、眼科医院外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下的设置审批);
3、编制床位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医疗机构类别为专科医院;
4、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5、除四川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类别机构、疾病专业防治机构、急救站。
三、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1994年12月3日)第十条:“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填写说明中,类别怎么选?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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