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商局注册公司查询」财税201556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问题明确
- 时间:
- 浏览:283
- 来源:鱼爪企服
政策试点工作通知
国税发〔2015〕56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教育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促进卫生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规划》(国发〔2013〕40号)精神,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难点通知如下:
1.试点周边地区人员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允许在计算前夜(月)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净利润,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周边地区机构组织采购符合从业人员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费用,分别计入一名从业人员工资,相当于一人采购,按上述限额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超出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国际标准。
二、适用的商业健康政策税
纳税主体是指在试点项目周边地区取得工资收入和一致劳动报酬收入的人员,以及取得集团工商业户制造管理和机构承包租赁管理的集团工商业户开发商、个体工商户投资者、合伙人、中小企业合伙企业和承包租赁企业。
三、符合本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中国保监会研制并报送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面向社会公众的综合健康保险产品。待发布产品后,纳税可按综合政策享受税收和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将按时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卫生政策所得税政策的稳定实施,计划在新的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上海、天津、深圳工商局的注册公司查询了青岛、成都的试点城市,各省、市、自治州选择了一个人口少、综合管理作战能力低的试点城市。省级财政、金融、保险监管机构应在第一时间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大纲,报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共同报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
司法部、商务部、中国保监会2015年5月8日
猜你喜欢